2013-12-14 10:08:41 公務員考試網(wǎng) http://m.scnjyc.com/ 文章來源:華圖教育
中國烹飪協(xié)會日前發(fā)表公開信,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局發(fā)布餐飲行業(yè)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公開道歉。對于行業(yè)協(xié)會與政府部門這次罕見的激烈沖突,市工商局昨日沉默應對。不過,此次北京市工商局針對餐飲企業(yè)霸王條款的治理,受到了很多消費者的歡迎!安荒軒Ь扑、包間有低消、餐具要收費都是不合理的,這幾乎是強買強賣,早就應該管管了。”市民張先生表示。不少消費者也在微博上支持市工商局的做法,希望整治能立竿見影。(12月13日北京晨報)
一般而言,烹飪協(xié)會做為民間組織,對于身為強勢管理者的工商部門不應該也不敢直接“頂牛”,更遑論通過輿論倒逼北京市工商局就此道歉了。為什么并無多少職能和權限的民間烹飪組織,針對北京市工商局出臺的“禁止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的認定”反應如此激烈?甚至還欲“上告”國家工商總局討一個“說法”呢?在筆者看來,真正的原因恰恰是出臺相關“禁止性規(guī)定”的北京市工商部門本身站不住腳,這一帶有行政強制色彩的“規(guī)定”本身也有諸多值得商榷的“短處”。
就一個餐飲酒店經營者應該不應該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,多年來早有爭議,消費者與商家莫衷一是,各地在“管與不管”上也有完全不同的做法。然而,商家“禁止自帶酒水”與否嚴格意義上屬于市場行為,是可以由市場主體完全決定的行為。就如一些評論者認為的那樣,如果商家做的“太過”、因為“禁帶酒水”產生的利潤過高,消費者自然會用腳“投票”。不使用行政性命令,通過市場自主行為完全可以調整和解決。工商部門強行介入性質上屬于市場行為,也屬于餐飲酒店為獲得更多利潤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贏利模式,就帶有越權越界之嫌。
二來,政府行政行為的原則是“法無明文規(guī)定(授權)既不可行”,政府部門的任何一個行為必須納入法律框架之下,在涉及商戶利益的“自帶酒水等6類事項”上,監(jiān)管與否、有權監(jiān)管與否須有法律明文授權。據(jù)法律專家分析,北京市工商局對6種行為的“違法定性”,依據(jù)的是《合同違法行為監(jiān)督處理辦法》這一用于規(guī)范自身執(zhí)法行為的部門規(guī)章,而不是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法律。同時,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(fā)展和完善,政府越來越多的意識到發(fā)揮市場和市場主體自主性的重要性,十八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指出:“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,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,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(fā)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(fā)揮政府作用”。讓市場發(fā)揮決定性作用,必須充分厘清行政權力的邊界,“不該管的一定不管”、“該管的一定管好”。因此,當?shù)毓ど滩块T帶有強行性的介入,難免遭人抨擊和甚至遭到商家以及協(xié)會的一致抨擊和“依法維權”。
在依法行政意識日益養(yǎng)成的今天,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的當下,任何一個行政部門再想像過去年代那樣“想怎樣就怎樣”,發(fā)一個紅頭文件就想“干啥就干啥”,是絕對行不通了;蛟S,就與“酒店禁止自帶酒水”相關的事項是與非、合法與否的認定,仍需要一個時間和上級權威部門介入。但就北京市工商部門而言,應該將中烹飪協(xié)會強烈要求其“道歉”的“頂牛”行動當成深刻教訓,應該深入反思反思多年來形成的“以行政強制力管理市場”的舊習慣是否應該根除,以及,今后再做出類似的市場監(jiān)管行為的時候,是不是更應該先找準、找足法律依據(jù)再行審慎操作和出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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